首先我们取得了一份用人单位在2012年给劳动者颁发的优秀员工的荣誉证书,这个证书上盖有公章,然后我们采取了录音的方式向人事主管关于工资少发提出异议并解除劳动关系,还有一份盖有用人单位工程部公章的文件,文件上有被申请人及其他同事的签字,这样劳动关系的确认基本没有问题,但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确拿出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
对于加班事实也是需要劳动者举证的,我们提交了一系列的工作交接记录,上面有申请人及其他同事的签字,用人单位则提出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经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申请人存在加班并结合我们提交的交接记录认定了加班时间,但可惜的是本案仲裁委员会并未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来确认近两年内的加班事实,因为劳动者根本不可能提供出所有的交接记录,少认定了很多加班时间,劳动者对此结果倒很满意。
个人认为其实最难举证的就是加班费案件了,我们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应诉了很多加班费的案件,劳动者都败诉了,但当我们接受劳动者的委托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我们却能胜诉,不是夸耀,还是那句话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