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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劳动者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败诉案例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2007年9月入职被申请人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人在2020年4月下发通知载明公司曾通 知对员工工资进行调整:“管理人员下调工资比例 25%……各岗位操作员工下调工资比例 10%”,2020年9月申请人向公司提出补发请求,2020年10月公司未补发,员工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答辩称:对《通知》的真实性予 以认可,该公司主张曾于 2020 年 4 月召开管理人员会议,通过 了降薪方案,并在微信群中发布通知。并提交的 申请人认可的2020年4 月底在微信群中发布《通知》,申请人确认已经收到该通知。

【争议焦点】

1.被申请人通知的能否认定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决结果】

(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在2020年10月24日解除。

(二)公司向 微信群中发布《通知》告知员工下调工资比例,申请人确认已经 收到,且公司已按照调整后标准支付申请人工资至 2020 年 9 月底。申请人以公司单方降薪为由要求 该公司支付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期间工资差额, 依据不足,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因公司行为不属于单方降薪,被申请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和建议】

(一)及时提出异议很重要

对于公司发出的调整工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如不能认同的需要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提出异议的证据

降薪是我们经常遇到的,现在公司一般都是往公司群里发一则通知,然后就是员工写“收到”,你收到了又没有及时提出异议法律上就是为你同意变更了,之后再反悔法律可能就不支持你了。

(二)如何举证自己曾提出过异议

这也是一个技术活,举证,打官司中最重要的一项,如有需求请与我们的海淀区劳动仲裁律师咨询 微信:17090088686。

(三)本案经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申请人不服向海淀法院起诉,法院驳回员工的诉讼请求。

点击链接查看完整裁决书 https://m.toutiao.com/is/ijEoY8JF/

【要评估该不该申请劳动仲裁】

既然选择了打官司关注点要在以下两个方面,1、案子要能赢,这个在仲裁前要有一个大的概率2、要能拿回钱,也就是公司有履行能力,现在很多案件是执行不能的,公司没有钱赢了案子也白搭,只有这两个条件都具备才有趣打一场官司的必要。

我们日常遇到太多的案件,因为公司支付能力的问题本身并不值得打,但劳动者没有事先评估,或是找的律师不够专业没有替劳动者去分析这个问题,出现了,案子赢了,请了律师,花了钱,案子却执行不回来,尴尬不。为避免此种情况本站有根据案件结果付费的代理模式,律师费在收到案款后再支付,大大减少劳动者维权风险。有需要的当事人可咨询我们海淀区劳动仲裁律师了 微信:17090088686。

【关键词】
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