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书
申 (被) 请 人 |
姓 名 |
何某某 |
性 别 |
女 |
出生日期 |
1986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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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住地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黑塔村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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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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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性质 |
城镇 |
现工作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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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签订合同 |
是 |
职 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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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3856XXXXXXX |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
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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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被) 请 人 |
单位名称 |
北京某某科贸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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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性 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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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合资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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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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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姓 名 |
李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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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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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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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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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或经营地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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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码 |
8017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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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10-8XXXXXX |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年终双薪80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生育津贴与应发工资的差额9208.53元;(8000×3-14791.47=9208.53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度未休年假工资5517.24元;(8000÷21.75×5×3=5517.24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14年11月份工资2959.24元;
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员工发展基金30000元。
以上共计:55685.01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何某某在2012年11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北京某某科贸有限公司,任商务总监一职,并约定了工资3500元,2013年工资调整至6000元并约定了年底双薪并,2013年12月被申请人授予申请人30000元的员工发展基金并约定申请人离职后可以提取,2014年1月被申请人调整申请人工资至8000元每月,2014年12月1日申请人休产假, 2015年4月7日申请人于产假结束后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关系后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发放2014年年终双薪8000元;未支付生育津贴与应发工资的差额9208.53元;未支付员工发展基金30000元;另2014年被申请人未安排申请人休年假也未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且拖欠申请人2014年11月工资2959.24元。
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当初的约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以上事实与法律,特此向贵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望裁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1.本申请书须有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一式三份,其中两份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申请人自存(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应填写一式四份,其中三份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申请人自存);
2.申请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在申请书中间加页;
3.填写的申请书须字迹清楚、文字简练规范;
4.交此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张(A4型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