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日,李某以未获加班费为由,向所在的北京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物流分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因单位属于我们服务的劳动法律顾问单位,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均由海淀区劳动仲裁网劳动仲裁律师制定,对于加班及加班费的计算都有很好的设计,对于本案我们也是全程参与。
我们帮助企业制定的考勤制度中对加班有严格的规定,至于如何规定的这也是我们律师的劳动成果就不边太过公开了,劳动者可能确实是超时工作了,但其行为并不符合我们制定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加班规定,所以劳动者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加班,最后仲裁委是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
综上:这又是一起因为加班工资的问题引起的劳动仲裁,海淀劳动仲裁网专业劳动仲裁律师认为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其中,用人单位的安排,是认定加班的关键因素。如果是劳动者自愿延长工作时间,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加班,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劳动争议中加班费类应该属于支持概率最小的一类,其根源在于劳动者如何举证加班事实,一般劳动者都只能提供电子打卡信息,这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有公司安排加班的证据,或者公司确认的工作天数、公司的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关于工时的记载。我们在代理其他劳动者的相关案件中通过细微证据的发现让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求得到了支持,关键可能是专业律师才能发现这类证据的存在。微信扫一扫咨询其他劳动问题,关注公众号获得更多劳动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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