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缴纳社保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就一定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未必,虽然劳动合同法中有类似条款,但在实际审理中,此条款的应用可不是一般劳动者认为的,只要公司存在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就可以被迫解除,就可以拿补偿金,真的是这样吗。
我们来看看经过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者败诉后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如何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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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日,刘畅入职解放军总医院幼儿园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书、未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实际按照每月3000元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刘畅正常提供劳动至2021年8月11日,解放军总医院幼儿园支付工资至当日,刘畅于当日离职。
2021年11月1日,刘畅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在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解放军总医院幼儿园支付其工资差额、饭费补助、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后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出具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2025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双方在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驳回刘畅的其他仲裁请求。刘畅认可裁决结果的第1项,不服其他项,诉至本院;解放军总医院幼儿园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庭审中,刘畅主张解放军总医院幼儿园招聘信息中显示保育员月工资标准为7000元且有饭补,幼儿园应当支付其同工同酬的工资差额及饭补。解放军总医院幼儿园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双方未约定过工资标准及饭补。
刘畅主张其以解放军总医院幼儿园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解放军总医院幼儿园对此不予认可,刘畅亦未能就此提出任何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就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均对仲裁裁决的第一项无争议,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并依法确认双方在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刘畅以同工同酬为由要求解放军总医院幼儿园支付其工资差额、饭补,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刘畅未能举证证明其以未缴纳社会保险而离职,故刘畅要求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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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进成系外地农业户籍,于2020年9月1日入职首卫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曾签订期限为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赵进成于2022年1月9日年满六十周岁,其继续工作至2022年8月31日。首卫保安公司未为赵进成缴纳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庭审中,赵进成主张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月9日期间首卫保安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领取养老金和失业金,其要求公司按照每月应缴费用(最低缴费基数)向其支付损失费,庭审中,赵进成明确其不要求补缴,要求首卫保安公司直接向其支付费用。然而,上述诉讼请求属于因社会保险征收与缴纳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鉴于此,对于赵进成要求首卫保安公司赔偿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1月9日未缴纳养老及失业保险损失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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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文德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确认与雅筑公司在2020年11月10日至2021年5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雅筑公司支付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5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0000元;3、雅筑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28日工资75000元;4、雅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出具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2598号裁决书,裁决驳回武文德的全部仲裁请求。雅筑公司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武文德对此不服,诉至本院。
庭审中,武文德主张其于2021年5月28日以雅筑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离职,其在2021年1月10日签署的《解除职工书面劳动合同协议书》存在胁迫的情形。武文德未就其上述主张提供任何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举证予以证实。武文德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离职的原因,且雅筑公司对武文德的离职原因不予认可,故对武文德主张其因雅筑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其工资离职,本院不予采信,武文德据此要求雅筑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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